會計公告內容
公 告 日 期
99/01/11
標 題
國科會計畫如將部分補助經費轉撥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構執行之做法
內 容
一、國科會計畫如將部分補助經費轉撥至共同主持人任職之機構執行, 須事先報經國科會同意。
二、計畫結束時轉撥款項,須將原始憑證、收支報告表及餘款繳回原執行機構,計畫主持人須於主計畫收支報告表簽章。
三、撥至其他機構執行之經費,應檢附國科會同意函,先以暫付款方式撥款,待計畫結束收回憑證後再沖轉暫借款。
下 載
【經費撥他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