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公告內容 |
公 告 日 期 | 98/08/28 |
標 題 | 建教合作管理費支用項目注意事項 |
內 容 |
一、依據教育部98年7月13日台會(一)字第0980116989B號函示,管理費為支應計畫執行所需之間接費用,不得作爲交際應酬、贈款、私人用途等支出(例如禮金、禮品、禮券及餐費)。 二、依98年8月19日校內開會決議,餐費須與執行計畫有關會議之誤餐始可報支,報支時請於用途摘要中註明其相關性。 三、另工作酬金亦請依本校行政人員辦理五項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辦理,須與執行計畫相關且核有績效者始得發給,並依會議決議請按季、半年等方式,由主管評定績效後造冊發給,又爲利出納後續作業,請填人員處理表。 四、爲利相關人事費用之控管及出納後續作業,凡校內教職員工俟後支領之工作酬金均請填人員處理表,本室不接受個人領據報支。 |
下 載 | 【1234.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