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 佈告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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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期 97/08/29
標          題 [緊急] 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以上規定自97年9月1日起生效
內          容 行政院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6點:
出差人員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
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以上規定自97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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